保函依内容不同,可分为独立保函和从属性保函。独立保函是指银行作为开立人的付款义务,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,银行仅根据受益人提交的付款请求书、发票等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,对受益人进行赔付。最高法院有专门审理独立保ぷ函纠纷的司法解释,但对于其他保函纠纷的处理,并无专门的法律依据,因此司法实务中,独立保函之外的其他保函纠纷,通常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担保的规定,故这类保函也被称为从属性保函,并根据保证担保的规则,将其分为一般保证保函和连带责任保证保函。由于适用法律规则的不同,不同种类保函的有效期届满后,其法︽律后果也不同。
一、独立保函有效期届满后的法律后果。
根据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◆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的规定,独立保函的有效期届满后,受益人以其持有独立保︾函文本为由主张享有付款请求权的,法院不予支持,即银行不再承担保函责任。
二、从属性保函中仅约定保函有效期,但未明ζ确保证期间的,保函有效期届满后的法律后果。
对★于这类情形ζ ,司法实务中◣存在争议。有人认为,保函有∴效期的约定类似于按揭贷款业务中银行为开发商提供的阶段◤性担保,保函有效期届满后,银行保函责任应当终止。但也有人认为,此时保函有效期的约定应认定为“保证期间”,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〓履行期限的,视为没有约定,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”的规定。
对于这类情形,如保证期间、保函有效期届满】日超过基础交易履行期限届满日,保函有效期的约定类似于按揭贷款业务中,银行为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担保,保函有效期届满后,银行保函责任应当终止。但如约定的保√函有效期届满日早于或同于基础交易履行期限届满〇日,法院可能【不认可保函有效期效力◥,银行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后,仍需承担保█函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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